在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乡村场域。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为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方向。当前,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须将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作为一个整体而统筹兼顾、通盘设计,充分发挥乡镇、社会等多元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挖掘法律规范、道德约束、舆论引导等社会治理资源的积极作用,推进治理实践从碎片性向总体性转变。 强化总体性治理理念 强化总体性治理理念,是将治理理念从单一面向的突进转向多方位的操作,从工具性的导向转向价值性的回归,从解决问题的导向转向制度性、程序性、规范性的建设。具体来说,第一,巩固党在乡村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战斗堡垒作用。越是基础薄弱、情况复杂的乡村,越要健全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第二,通过充分发挥以程序透明、准则有效,而定分止争为特征的“法治”作用和以公序良俗、社会贤达而弘扬正气为特征的“德治”作用,调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秩序规则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过程以及解决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中来,真正实现以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为特征的“自治”目标,并切实分享乡村治理的成果,共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转,从而真正使村民自治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乡村治理秩序。 打造全局性治理格局 打造全局性治理格局,关键在于创新治理体制,即处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统筹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探索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政府服务作用和基层自治作用,使以往由行政力量推动的“输血型”被动发展模式转变为由社会内源生长机制支撑的“造血型”主动发展模式。第一,创新“三治”结合的体制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三治”结合,关键在于创新一整套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体制机制。“三治”结合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难点就是主体之间、规范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必须建立“三治”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多元规范协调机制和治理协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以发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的“三治”结合治理模式。第二,加强“三治”结合的制度建设。“三治”结合的有效实现,不是凭空而来的,是需要前提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孕育、创新、优化。目前,许多地方推进的“三治”结合虽然短期内释放了社会活力,解决了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但制度设计层面上的滞后依然存在。因此,需进一步强化“三治”结合的自觉,从制度层面出台管理办法促进“三治”结合,并对“三治”结合成熟的实践经验予以固化,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或政策层面。第三,完善“三治”结合的平台载体。一方面,通过发挥议事会、监事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治中的法治和德治载体。另一方面,通过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协商与制定等方式,完善法治中的自治、德治载体。 提升整体性治理能力 自治、法治、德治是三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三者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简单相加和组合,而是需要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不同的强度进行组合,发挥“三治”结合的“乘数效应”。第一,在提升自治能力方面,需通过进一步明晰权利和责任边界、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方式、积极培育村级社会组织等方式,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推进村委会回归自治主业,筑牢自治、法治、德治之本。第二,在提升法治能力方面,通过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打造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专业队伍、为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公共法律服务、提高乡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技术运用水平,大力推进依法治村。第三,在提升德治能力方面,进一步强化乡风道德引领、规范和约束作用,发挥村规民约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功能,重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挖掘、转化传统社会中参与性、协商性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尤其是通过完善新乡贤选拔管理机制,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高乡村人才的社会地位,不断维护、激活乡村社会的地方文化制度,将其转化为群众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基层社会自主治理能力的载体,使群众路线真正深入群众、扎根基层。总之,在治理载体上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